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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9章 鹿泉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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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户籍时,要验查户籍上所有人的年貌,以防止有人虚报年龄或假冒残疾来逃避赋役。验查无误之后,便根据年龄大小在户籍档案上注明“黄小中丁老”,按唐代的法律,男女3岁以下为“黄”,15岁以下为“小”,20岁以下为“中”,男性居民21岁以上为“丁”,60岁为“老”,成丁即意味着要承担赋役。

    唐代的户籍档案通常还记录有人户的体貌特征,如肤色﹑身高﹑面部有何特点。注明了诸如“右足跛,耳下小瘤,面有黑子”之类的文字。古代没有照像技术,这些对体貌特征的描述相当于照片,可以防止作伪,也可作为民户脱籍逃亡后的追捕线索,这也显示唐代的户籍制度已发展得更加严密了。

    在甄乾看来,唐代户籍制度还不严谨,许多隐户根本无法统计,家生子、婢生子等等都在内部消化了,有些山林水泽中的人口根本不与外接来往,真正有多少人口恐怕就连当地人都说不清楚。

    唐代大部分州县的布局都参照长安城的设计,只不过规模小了许多,虽然没有见过长安城的雄伟壮阔,鹿泉县城有十六坊,东西南北各有一条最宽的街道贯穿整个县城,县衙坐落在县城的北面,整个县城东西宽,南北窄,最宽处有四里,最短处也有三里。

    鹿泉县中的坊市结构同样严整,坊是居民区,市为商业区,一般每座坊市县城中都有一个市,长安城中有东西两市。市内设有一列一列的“行”或“肆”,一般称有三十六行,七十二行,甚或三百六十行等等说法,同业店铺常集中在同一行或数行之中,对百姓进行交易。

    后世的市场一词就是源于此,市场设有专职的管理官员,且有严格的管制规定。其后为便于对业界的联系和管理,设有“行首”或“肆长”,一般由县衙任命,也可能由行业自行推出再由县衙任命。

    坊市制度到唐代末期已经松弛,到北宋中期以后就完全崩溃了。

    坊市制度的起源是为了对城市实行有效的管理,同时兼有军事功能,市、坊严格分开并将居民区用围墙圈起来,实行坊里邻保制、按时启闭坊门制、宵禁制等有利于加强对城市居民的管理和控制的配套措施。

    唐朝政府还规定“诸非州县之所,不得置市”,忽略了各地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和消费者的实际需要,唐后期草市的大量出现充分证明了这一点。

    但是这一整套城市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仍旧具有众多合理之处。首先,将商品分门别类设立专门的行,既便于市场管理又有利于市人交易。其次,加强对度量器物的管理,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再次,加强质量管理和禁止非法牟利,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。最后还有对市门的修缮和禁止在市中聚众扰乱等规定,都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。

    从唐初社会的发展来看,坊市制基本上能够满足城市居民经济生活的需要,对于唐前期城市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具有积极的作用,只是随着经济的发展,这种城市结构已经不合时宜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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